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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2017

新闻快讯 – 2017年5月

国际经合组织(OCDE)多边税收公约签署

在国际经合组织的促进下,99个国家,包括法国在内,参与了多边公约的制订,首批署名已于20170607日张贴在OCDE巴黎总部。此公约旨在贯彻落实在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框架下达成的一些措施。百能律师事务所的税法团队希望为您就这一重要的国际文书的生效及其所带来的变化做简要的解析。

项目起源

OCDEBEPS行动计划的工作成果需要各国采取相应措施将其引入到各自的国内法中。鉴于当前体系中包含有3.0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逐一修改这些协定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由此,借助一个多边文书同步更新所有双边协定的方案最终被确定。

多边公约的适用

多边公约将与既有的双边协定同时适用,双边协定的协约国也可以公布修订后的版本。

多边公约涉及混合型条款(第二部分),税务协定的滥用(第三部分),预防人为规避构成常驻机构的措施(第四部分),改善争议解决机制(第五部分)和仲裁(第六部分)。

考虑到各协约国及双边协定的特殊性,对公约的实施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各协约国可以对外通告被公约涵盖的双边协定,即,条款与多边公约条款有冲突的双边协定。

另外,保留机制也得到应用。由此,某一方协约国可以选择不适用某些条款的规定。对于涉及BEPS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要求的条款,除公约严格界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如双边协定已经就同一问题做出了恰当的规定)之外,各协约国不得对此类条款作出保留。

最后,对于某些公约的规定在协约国的国内法中并不存在的情况,应适用补充性原则,修改国内法的规定,使公约得以适用。事实上,如果据以设立某项税收的原则在国内法中事前没有被规定,即使国际税务公约已生效,甚至被批准,也不能直接用于设立该项新税收。

为纳税人多添一重困扰

多边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税务新秩序的开启,全球性的国家间协商越来越受到青睐。

其宗旨是值得赞赏的,这一进程响应了现代化国际税务立法程序的需求。而事实上,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纳税人需要适应一个新的国际税务规则。这将无疑使税务规则变得更加复杂,而且也可能成为引发诸多诉讼的源头。

凡尔赛行政上诉法院最近的一项判决补全了新兴的有关管理层打包案件的司法判例,加长了一系列不利于纳税人的判决的案例清单。

在一个LBO的项目中,一位目标公司的合伙人经理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出资投资到重组后的控股公司,并继续担任管理职能。在与重组后的持股金融投资者签署的利润分配协议条款中规定,如果后者的投资回报率超过一定标准(投资倍数2.1,内部收益率25%)时,承诺在其退出资本时将一定比例其所获增值资本返还给管理者,前提是,该管理者在此时仍为公司代表和/或公司职员。

在一审中,地方行政法院认为,鉴于该管理者也是重组后的公司的股东,其因此应当承担金融风险,因此,增值的部分返还并不属于工资性质,即使此项返还以其在LBO项目期间继续任职为前提。

上诉法院却采用了完全不同的逻辑方式,其认定增值的返还,不具有补偿同时作为投资者的管理者,面临的财务风险的性质,该风险应被视为仅与该管理者最初取得重组公司股权有所关联。相反,作为分享增值部分的对价,上诉法院认为,应是使管理者高效地发挥其职能。作为佐证,上诉法院指出,在金融投资者未达到预定的分享增值的标准的情况下,管理者并不遭受任何损失,没有任何要求其返还任何款项的限制规定。

此项裁决再次证明,企业在选择设计实施管理层打包的方式时应谨慎行事,尤其是涉及分享增值的机制,管理层评估可行的认购价格及对后者享受增值分享的条件限制条款的起草。

凡尔赛行政上诉法院 20170126

20170504日有关多项便捷股东决策和参与的相关措施的法令

该法令是根据20161209日第2016-1691号有关《透明,反腐斗争及经济生活现代化》法案,俗称《萨潘二号法案》第141条,授权政府制定的法令,其包括8项条款,对现行法律进行了修改,以下仅涉及部分条款:

1. 加强有限责任股份公司(SARL)的中小股东的权利

商法第L.223条第27款被修改,使持有1/20股权的SARL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日程中登记议题或提出决议草案。此项强制性规定将通过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政令明确具体实施细则,尤其是决议草案通报给其他股东的相关条件。


2. 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流程的现代化。

201705 04日法令修订后的商法第L223条第103款第1项,允许未上市股份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常规股东大会和特别股东大会可以仅通过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对于该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将后续由最高行政法院的政令确定。

3. 对一人简易股份公司(SASU)的受监管协议的相关权利的统一

如果一家简易股份公司的唯一股东是一个法人,则公司与其股东或控制该法人股东的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可以享受SASU特享的特别程序(商法第L227条第10款第1项)。自此,不再需要对这些协议编制审计报告,仅在唯一股东决议登记簿中注明即可。

4. 修改简易股份公司(SAS)的投票机制

新商法第L227条,第19款,取消了在简易股份公司章程中必须包含,“对于任何转让事宜须经事先授权的限制性条款,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强制性规定。但就这一事项并未完全放开管制,因为对于此类条款的加入或修改仍须按照法定条件和形式经股东集体决议通过。

商业租赁合同与承租人三年期终止的选择

 

在法国,对于商业租赁合同,一般的合同有效期为9年,出租人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终止合同,而商法第L145条第4款规定,承租人每三年可以决定是否终止租约。

 

然而,作为这一原则的例外,根据200907 22日颁布的法律,新增加入商法典的第L145条第7款第1项的规定,酒店式公寓的经营者却被剥夺了这一选择权。

在最高院20170209日的一项判例中,法官在其判决理由中指出:

商法第L145条第7款第1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商法第L145条第15款并未明确列出这一条,

该规定适用于在其生效时仍在合同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即使该法律中并未对此作出规定。

鉴于“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基本原则(民法第2条),这一判决让人不免吃惊,而对于这一原则,只能在涉及公共秩序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例外(而最高院的判决中并未对此做出界定)。

而且,20140618日的Pinel法规定,所有对于排除适用承租人每三年可选择终止商业租赁合同权利的规定,自此被视为无效规定。那么我们就要问了,承租人是否可以引用本判例,以证明即使在Pinel法生效前签署的租赁合同也同样可以适用该法律呢?

最高法院 民事三庭 20170209

Cass.Civ 3ème, 9 février 2017 (pourvoi n° 16-1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