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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2017

境外投资法律快讯 – 2017年10月

欧盟委员会提交有关 《对境外直接投资审查立法提案》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快速崛起,使尚未能摆脱08年经济危机的阴影,饱受失业率高居不下,经济增长缓慢之苦的欧洲民众惶惶不安,加之难民危机和英国脱欧等一系列事件的影响下,保守派阵营在欧盟范围内整体出现迅速膨胀趋势。在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三国的积极促进下,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9月13日向欧洲议会提交了一份主要针对可能影响欧盟或其成员国的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境外企业战略性投资的,有关《建立对欧盟内的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查框架》的欧盟立法提案。(欧盟超半数国家已经设有此类行政审查机制,但各国的审查标准和流程各有不同)

该立法提案并未强制要求成员国采用或维持现有的审查机制,仅为已设立或希望设立此机制的国家建立一个框架,并使其满足一些基本要求,如:对审查决定进行司法救济的可能性,对各第三方国家之间无歧视性对待,以及透明原则。

该提案旨在设立一项法规,使各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可以密切合作,相互通知和交换有关可能对安全和公共秩序造成威胁的境外直接投资的信息。尤其是,这一规定将赋予欧盟委员会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查权,当然仅限于涉及可能威胁到欧盟整体利益的情况,但是,在这一情况下,成员国必须向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提供在其国内审查机制下涉列的全部境外直投相关信息。相关法规提案将使其他成员国可以对被审查的投资提出自己的评论,而欧盟委员会也可以出具非强制性的意见。此外,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国提供便于进一步分析案件的相关信息。

上述涉及欧盟利益的投资,主要指涉及欧盟重大投资项目,或依据有关《关键基础设施,核心技术或基本投入》的欧盟立法设立的项目。为确保透明度和司法安全,提案一并提供了所涉及项目的指示性清单。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共同贸易政策的制定属于欧盟专属权限范围,这一提案一方面为各成员国的审查机制提供合法依据,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欧盟层面对境外直接投资有一个整体的掌控。与此同时,涉及安全和公共秩序领域事宜,决策权又回到各成员国手中,因此,欧盟并未强制要求设立审查程序,而是借鉴世界经合组织的信息互通机制,通过强化信息透明度加大监管效力。这一提案同时也是出于促进欧盟成员国之间合作的考虑。

尽管支持该提案的国家在欧盟的影响较大,但是南欧和北欧的一些国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有不同的态度。此外,这一立法提案将通过一般立法程序而最终确定,即是,需要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两院的一致通过。这一程序通常比较漫长,而且,该提案目前尚未列入欧洲议会的议事日程,预计该法规在2018年底之前生效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尽管如此,加强欧盟层面的监管力度仍有逐渐增强的趋势,因此,对欧盟的投资宜审慎选择,择机行动。

对境外直接投资审查立法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