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16/02/2017

法律快讯 国际版 – 2017年02月刊

 公司法 

董事会成员性别比例平衡相关法规于2017年01月01日生效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性别比例平衡 – 非上市公司如何适用该体制 – 处罚 – 公司兼并时如何适用

第2011-103号有关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性别比例平衡和男女职业平等的法律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exte.do?cidTexte=JORFTEXT000023487662&categorieLien=id

法律意义 :

2011年01月27日的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会应保持性别比例的平衡,也就是说,受该法调整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每一性别至少要占总数的40%。如董事会成员人数多于8人,男女人数差不能超过2个席位。该体制将在2017年01月01日开始生效。2017年01月01日之后举行的第一次股东大会必须使公司董事会成员性别比例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即使没有哪一位董事会成员的任期届满。

该项对性别比例平衡的要求适用于上市公司和 (i) 员工人数超过500人的非上市公司(自2020年起,此员工人数标准将降低至250人),以及 (ii)营业额或总资产不低于5千万欧元的企业。

未达到性别比例平衡要求的公司将会受到如下处罚:非弥补董事会组成的性别比例失衡的任命将被宣布无效;董事的出席费将被暂停支付,如果是上市公司,此不合规将会被记录到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中。2017年01月01日之前进行的任命将不会受到影响。

如公司进行兼并操作,性别比例的要求必须在商法第L.225-18-1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完成合规调整。

法国法正式确认善意义务 –从2016年10月01日起生效

善意义务自此得以强化,且其适用范围被扩大。

修订后的法国民法第1104条规定“合同必须以善意协商,拟定和执行。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

此外,修订后的法国民法第111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自由发起,进行和终止合同签订前的谈判。但必须满足善意原则的要求。如一方当事人对谈判失败负有过错,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因合同未能达成而造成的利益损失。”

对善意的要求,长期以来被司法判例所主张,自此,遵守善意原则的要求将不仅仅适用于合同履行的阶段,合同协商和起草阶段也被包括在内。

与之前有所不同的是,对于何为“善意”,法律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涉及到一个灵活性很强的概念,通过对其范畴的界定可以实现更好地教化民众并使合同法更好地得以适用的目的。因此,找到一个不缩减其内涵的恰当的定义变得尤为困难。事实上,对于善意的标准似乎人们都能达成共识。法院也将继续保留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其进行界定的自由。

将善意义务编入法典应该不会从实质上增加诉讼风险。对于合同履行阶段而言,新法条对原法条未作任何变动。对于谈判阶段,其确认了此前通过案例确立的,善意原则的适用,以及先合同谈判中一方当事人存有恶意的后果。新民法典第1112条事实上确认了之前的案例所确立的原则,即,可能的损害赔偿不应包括对因未能达成合同而造成的损失。我们注意到,相对于最高院惯常使用的“收益”一词,立法者更倾向于使用“利益”一词。相反,对于卖方, 丧失与第三方签约的机会,仍然可以获得赔偿,但前提是,需要证明恶意方的过错与所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鉴于合同自由原则仍然是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原则,法官不能像之前一样,判处当事人强行签订合同。

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法

亚马逊通用销售协议中的法律适用条款被认定为不公平条款

欧盟法院认为,亚马逊通用销售协议中一项条款为不公平条款,因为此条款错误地诱导《消费者,使其认为只有该成员国的法律可以适用于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

电商:明确消费者可适用的法律。

欧盟法院(以下简称CJUE)新近做出了一个有关电子商务商家在与客户之间关系的问题上,非常具有指导性的判决。

本案由一家奥地利消费者保护协会将电商巨头亚马逊公司诉至欧盟法院,该消协认为亚马逊通用销售协议的第8条有失公平,该条款规定,协议原则上适用卢森堡法律。通过2016年07月11日的判决,欧盟法院认定,根据2007年07月11日公布的第864/2007号欧盟条例的规定,即,罗马协定二,如果一个未经单独协商的条款(在线销售基本都是属于这种情况),其会造成协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并有损消费者利益的,则会被认定为不公平条款。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亚马逊通用销售协议中的这一条款为不公平条款,因为此条款错误地诱导《消费者,使其认为只有该成员国的法律可以适用于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为使此条款不被定性为不公平条款,亚马逊本应告知消费者,其同样可以适用其本国强制性法律规范,如果后者对消费者的保护规定相对于通用销售协议指定的法律而言,对消费者更加有利。

法院同样认定,亚马逊通用销售协议中规定的这一有关法律适用的条款,导致《协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而且,《对于纠纷适用的法律的选择,不可以剥夺消费者享有的,其居住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所赋予的权利》。欧盟法院做出判决后,在奥地利法院对其做出判决之前,亚马逊已经修改了其通用销售协议:
https://www.amazon.fr/gp/help/customer/display.html/ref=footer_cou?ie=UTF8&nodeId=548524 

同样,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有义务更新其通用销售条款,使消费者能够在发生争议时,向其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危险的超链接

当心您的超链接。

一个指向内容侵犯著作权的超链接,如果其使用是以营利为目的,则也将同样被视为侵权。

欧盟法院2016年09月08日的一个案例,判定,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加入一个指向内容侵犯著作权的超链接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欧盟法院做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区分,即超链接的使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因此, 如果链接是发布在一个非营利性的网站上,将会推定发布链接者为善意使用,即使该链接指向一个未经作者授权的作品,但前提是,发布链接者不知道该内容是违法的。
相反,如果超链接是发布在营利性的网站上,链接发布者有义务进行必要的确认,以确保其发布的链接涉及的作品不存在非法发布的问题。基于这样的假设,超链接的发布者应被推定知晓其它网站为非法发布的事实。

国际税法

瑞士批准了共同行政协助协定

从2017年01月01日起,与瑞士的信息沟通将变得更加便利。

2016年09月26日,瑞士在世界经合组织总部所在地巴黎,批准了有关税务领域,提供行政协助的条款。

这一多边工具由欧盟理事会和经合组织在1988年创建。其后经过多次修改,尤其是在2009年伦敦G20峰会期间。100多个国家已批准了这一旨在通过促进国际合作使各国国内税法得以更好地适用的国际协定。

此外,经合组织表示,《瑞士承诺在2018年按时施行有关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制度,并且瑞士也是同时签署税收协定第6条项下,关于主管当局之间自动交换有关金融账户信息的多边协定(« CRS MCAA»)和关于主管当局之间自动交换有关按国别提交的报告的多边协定( « CbC-MCAA »)两项协议的国家之一。

有关共同行政协助的多边税务协定将在2017年01月01日在瑞士正式生效。

BEPS:有关按国别报告事宜的法令的公布(CbCR – « 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ing »)

有关转让定价的申报方式被明确规定。

继经合组织有关全球范围内税基侵蚀问题的工作报告(BEPS)后,很多国家采用了一个新的申报工具:《按国别》申报(« 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ing » 或 CbCR),这使税务部门可以对于涉及转让定价的问题进行自动信息交换。

法国也将此项申报要求通过2016年金融法案编入法国税法典第223条第15款。暨此,按国别报告的原则和适用范围被列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对这一申报要求的规定仅约束母公司为法国公司且集团年综合营业额超过7亿5千万欧元的集团,以及母公司为外国公司的集团,如其综合营业额达到相同数额标准,则其法国子公司也需按此要求申报。

但法律对申报所涉内容信息并未做出规定。因此,2016年09月29日第2016-1288号法令对此做了补充。该法令规定,申报应包括,对于集团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分支机构的相应财年的的下列信息:

– 集团内部交易实现的营业额;
– 与外部独立企业之间实现的营业额;
– 公司总营业额;
– 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的利润或亏损额;
– 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 公司注册资本;
– 财年末未分配的利润;
– 相当于全职员工的员工人数;
– 除流动资金以外的有形资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财年截止日期在2016年01月01日之后的税务申报都应按此规定进行,且申报应在财年截止日期后的12个月内进行。未按要求进行申报的情况下,公司将会被处以高达100.000欧元的罚款。

研发相关税制

研发税务减免:针对长期科研项目施行《动态》审批决定

此项新规使企业可以在原始的长期科研项目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提出复审申请。

BOI-SJ-RES-10-20-20-20

为了确定一个项目有权享受研发税务减免(CIR),企业可以向税务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获得事前批准。

审批申请应在项目启动时,或最晚,无论如何在提交CIR申报表6个月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如公司得到的对审批申请的答复是肯定的,则意味着研发项目在计划期限内享有税务减免资质,除非项目相对于最初提交审批时所描述说明的有所变动。

然而,对于长期研发项目而言,通常需要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做相应的调整。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始的审批因为项目发生变动而不再适用,而企业又不能够再提出新的审批申请,因为申请期限已过。

税务部门于是从2016年10月01日起开始实行《动态》审批规定,使企业可以在长期研发项目发生变动后申请复审。此复审申请应比照原始申请,具体说明对项目拟定的修改方案,并应至少在提交CIR申报表6个月前提交。

此项新规最终使长期研发项目的受惠资格在整个项目周期内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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