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28/02/2017

知识产权及高新技术法 法律快讯 2017年02月刊

著作权:劳务合同与集体作品推定 

一位职员的劳务合同中规定其所创作的作品将属于《集体作品,归公司所有》,且如果其创作出《不属于集体作品》的作品,其承认且同意《给予其酬金每月(。。。)包括转让》其各项权利。该职员被解雇,请求宣布该条款无效,其理由是:该条款不符合法律对条款形式的要求(注明转让的每一项权利并且界定其使用范围)。

法院支持根据合同条款,推定作品的《集体性属性》,而权利转让的相应酬金,仅适用于职员单独创作的作品,故,对此并不适用。 因此,法院既未对转让的有效性,也未对认定为集体作品的条件做出评析,判定前职员创作的所有作品因《无相反的证据可以证明,均属于集体作品,该职员不享有著作权》。

里昂上诉法院,劳动庭B,2016年06月10日。

著作权及其相邻权:判处下载网址5百万欧元罚金

经Châlons-en-Champagne 刑事法院2016年09月14日的判决,判处一个在线下载音乐网站的管理者,支付将近5百万欧元的损害赔偿,并处1年监禁,缓刑4个月,见习2年,禁入网络1年。

初审法官基于长期以来的判例,未经权利人的授权,向公众提供可下载音乐文档的链接,构成知识产权法第L.335-4 及以下条款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

刑事法院认为,嫌疑人完全了解其行为的违法性,其努力避免留下电脑痕迹,另外,其违法性可从网站的用户使用条款中充分得以证明。

Châlons-en-Champagne刑事法院,2016年09月14日。

商标:非法注册及注册者的意图

两首塑造了一个叫《丽丽》的孩子和一个《宝贝丽丽》人物形象的歌曲的词作者,请求将文字商标《宝贝丽丽》商业化的公司归还该商标在法国和国际范围内的所有权。

法国最高院推翻了上诉法院因缺乏证明请求人著作权的证据为由驳回请求的判决,最高院的理由是:其未查明是否该公司有意图挪用该人物形象,从而剥夺了作者在其业务活动中经营该商标的所有可能性。

最高院补充道,该商标可能具有欺骗性,如果其可能误导消费者对于其所使用的标识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之间的关系。

法国最高法院,商事法庭,2017年01月11日。

商标:评估一个品牌的声誉

Yves Rocher实验室公司力求宣布注册于有气葡萄酒领域的YVES ROCHES商标,在法国及国际范围内的无效性。鉴于提交给法院的各种材料:使用年限,分销网络的密集度,使用强度,媒介对该品牌的认知度,司法承认及消费者的认知度,法院认同YVES ROCHER品牌《在法国,欧洲和土耳其享有卓越的声誉》。

因此,YVES ROCHES品牌,几乎与YVES ROCHER品牌相同,尽管用于非同类的产品,但本质上在消费者的意识中会有产生错觉的可能。

巴黎大审法院,第三庭,第一类,2016年11月10日。

对比性广告:因未遵守对比性广告法定条件要求构成商标侵权

一个商标可以被他人在对比性广告中使用,但前提条件是该使用是合法的:其实对确切的同类产品的相关特性的客观对比,并使消费者可以自行确认。家乐福在其一则对比性广告中指出不同的Leclerc超市之间价格的差异,由此在广告中使用了E. Leclerc商标。

法院认为,在其广告中使用 Leclerc 的标实及其产品,以贬低的方式,意图表明其价格政策的不一致性,而不是对产品的客观对比,从而使客户能够亲自验证确认。此广告所传达的信息,对相关品牌的宣传和广告造成影响,故应被认定为侵权。

巴黎大审法院,第三庭,第三类,2016年10月28日。

网络:因创建假冒官方网站被以盗用身份之名判处刑罚

一名计算机工程师创立了一个假冒的巴黎某区区长的官方网站,看起来很像区长的官方网站,并使用其照片,其个人专用图形元素,但却在其上发布侮辱性和诽谤性的评论,并且允许用户通过一个链接,将这些虚假新闻稿发布到Twitter, Facebook,甚至真正的区长官网上。

最高院确认了上诉法院作出的构成盗用身份罪的判决,理由是,其使用了用于识别主体身份的官方元素,并且,其创建虚假网站并煽动发布损害当选者名誉的虚假信息的意愿,证明了其欺诈性意图。

法国最高法院,刑事庭, 2016年11月16日。

个人信息:Sapin2号法律下的举报机制

第2016-1691号有关透明度,反腐败和经济现代化的法律,即« Sapin II »,于2016年12月09日通过。

该法第8-III条规定,所有拥有至少五十名以上职员的公法法人和私法法人必须落实面向职员,外部或临时合作伙伴的受理投诉的适当程序。此前,根据2002年的Sarbanes-Oxley法,只有与美国有业务往来的法国企业才有义务建立内部监督系统,其中包括举报机制。

这一新义务的生效目前仍不确定。该法第8-III条指出,投诉程序应被实施的具体条件将由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以法令形式确定。

在此期间,5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在Cnil的唯一授权下了解举报机制的相关规定,AU-004,以便预先准备,使该举报机制符合信息和自由法的要求。

第2016-1691号有关透明度,反腐败和经济现代化的法律,即« Sapin I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