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20/11/2017

2017 年10月 – 税法快讯

2017 年10月 – 税法快讯

公司税法

 对收益分配征收的3%贡献税被判定不合宪

宪法委员会刚刚作出了,万众期待的,有关法国税法第235 条ter 款ZCA项规定的,对股息征收的3%贡献税的合宪性问题(见我们上一期9月12日的快讯)的决议。

宪法委员会判定该项税收违背了法律面前及公共负担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性原则。设立该项税收的法律条款由此废止。

此外,宪法委员会没有推迟此项违宪声明效力的生效期限。纳税人提出的返还请求应收到税法部门的肯定回复。

最后,从宪法委员会的决议来看,尚未提出返还请求的纳税人似乎仍然可以申请。对于2015年支付款项,必须在31/12/2017之前提出返还请求。

宪法委员会,第2017-660号决议  QPC  2017年10月6日

免除特许权使用费与异常管理行为

凡尔赛行政上诉法院(CAA)判定多维尔(Deauville)酒店和赌场股份公司,持有著名的《Fouquet’s》餐厅商标权的集团母公司胜诉。

自2011年起,该司试图取得税务部门向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附加税的豁免,未果。2016年2月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凡尔赛行政上诉法院的判决被发回重审。

案件事实

多维尔(Deauville)酒店和赌场股份公司是一家采用合并税制的集团的母公司,集团成员包括经营« Le Fouquet’s »商标的公司(SEMF)和经营« Le Fouquet’s »餐厅的公司(SEMF)。

根据商标使用合同的规定,SEMF向它的姊妹公司SERF收取« Le Fouquet’s »商标使用费。在SERF遭受重大财务困境后,SEMF尽管自身也处于经济困难中,仍免除了SERF的商标使用费。

在对公司帐簿进行审查后,税务机关认定该行为属于异常管理行为,故,将商标使用费金额重新计入SEMF的应税所得中。

法律规定

异常管理行为被界定为《行为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非公司利益而做出的,或者相对于第三人能够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只为公司带来极少的利益的行为》
对于关联公司之间的互助问题,司法判例确立的原则要求,在评估是否存在相应对价时,不应将集团的利益考虑在内,而只考虑给予优惠的公司的利益。

同样,对于姊妹公司之间的互助,通常会被推定为异常行为,因为它们在法律上是不相干的独立实体。但这一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只要提供帮助的公司证明其行为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

从公开报告人Aurélie Bretonneau 在对最高行政法院2016年的判决的报告结论中,我们可以理解凡尔赛CAA在第一项判决中的立场。CAA在其判决中援引最高行政法院2011年的一个判例《Séguy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此判例《收取预期股息和对资产的潜在估值均不构成特许使用合同的正常的报酬支付方式》。

结论

然而,CAA沿用了最高行政法院判例的结论,判定《如果说,资产的潜在估值原则上不构成商标使用费的正常支付方式,企业仍可以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之所以给与优惠,是为了保护其公司资产自身的存续,即,企业经济活动的延续依赖于此,或为了预防可能长期损害其作为收入来源的资产确定的贬值的情况发生。

在本案中,位于香榭丽舍大街的巴黎« Le Fouquet’s »餐厅的国际知名度是其商标的价值所在,如果其倒闭,将导致SEMF作为所有权人的商标的必然且长期的贬值。由此,法院判定SEMF是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故,不收取商标使用费不构成异常管理行为。因此,多维尔(Deauville)酒店和赌场股份公司赢得了额外税款的免除。

该案例将给与援助的企业的远期经济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使企业证明其给与援助的合理性的方式更为宽泛。

国际税法

当年未使用的税收抵免额不能过记到下一年的规定被认定符合宪法

在一项备受期待的决议中(见本所上一期9月12日的税法快讯),宪法委员会新近判定,对于抵免同一财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部分的税收抵免额(对预提税)不能过记到后续财年中使用的规定,是符合宪法的。

最终,宪法委员会认为《一方面,公共负担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妨碍向同一纳税人就同一税基征收多项税收》并且,《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要求立法者在设定在法国征收的税款时,必须考虑到纳税人获得的收益已在境外缴纳的其他税款。》

其同时也认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得到遵守,因为《受争议的“禁止将预提所得税或一项源于境外的税收抵免额用于抵扣后续财年的所得税”的规定,对所有企业,无论其盈利多少,都一视同仁。对于涉及到源于境外的税收抵免额的情况,该规定也没有根据收入来源国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最后,所有权也被认定没有被侵犯,因为《无论是对法国受益人的境外收益征收的预提所得税,还是境外预提税转为税收抵免的(如有),均不构成向国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因此,任何一种情况,已缴纳的税款都不具有可退还的债权的性质。》

最后,试问,禁止过记税收抵免额,这一对税法第220-1条a项的严格解释的判例,是否符合国际税务公约对避免双重征税的宗旨;不过,这是另外的争论了…

2018年财政法案草案

2018年财政法案草案文本于927日提交到国民议会主席手中 聚焦此草案的三大重要举措

  • 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

上届议会通过了到2020年逐步将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降至28%的法案。2018年财政法案草案第41条将这一税率下调举措进一步深入,到2022年降至25% 。

适用税率:

– 2018年,直到500.000欧元部分的利润适用28%的税利,超出部分适用33 1/3%(相对于2017年的财政法案,没有变化);

– 2019年,直到500.000欧元部分的利润适用28%的税利,超出部分适用31%;

– 2020年,28% ;

– 2021年,26.5%;

– 2022年,25%。

  • 对动产收入实施单一固定税率扣缴

自2018年起,将对动产收入和动产增值所得适用单一固定税率扣缴:30%(单一税),其构成如下:12.8% 的固定税率所得税和17.2%的社会贡献税(继社会普摊税(CSG)税率提高后)。

不过,这一举措对低收入纳税者,即根据税级适用的税率将更有利,他们可以选择对其动产收入适用累进个人所得税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这一草案,只有对适用累进个人所得税制的动产收入应缴纳的CSG是可扣除的(最高6.8%)。

对于动产增值所得,对于2018年以后进行的转让,因持有期限而给与的税收减免优惠将被取消。但是,通过保障条款,可以保留普通法的减免规则,以及对转让成立年限低于10年的中小企业(PME)的股份时的特惠减免,但要求纳税人是在2018年1月1日之前收购或认购所持股份,并且选择对其全部资产所得适用累进个人所得税制。

此外,将有一项针对中小企业领导层因退休而在2018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产生的增值所得给与特殊减免优惠的规定。具体规则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对每位领导转让股份的增值所得中扣除固定的500.000欧元的应税所得额。无论该增值额适用何种征税制度(固定税率或选定累进个人所得税制)这一减免都可适用。这一减免政策将取代当前既有规定,后者将从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不过,这一定额减免规定不能与留存的,基于上述《保障》条款的“普通法的按比例减免,以及对转让成立年限低于10年的中小企业(PME)的股份时的特惠减免”的规定累计适用。

  • 将“巨富税(ISF)”改为“不动产巨富税(IFI)”

从2018年起,巨富税将被取消,由不动产巨富税取而代之,即,应税税基仅为除用于所有权人职业用途以外的不动产资产。该项新税收保留与当前巨富税相同的纳税起征点(130万欧元),相同的税率等级和相同的计算规则(主要住所扣除30%)。

根据当前的法律草案,纳税人持有的SCPI和OPCI股份将被列入不动产巨富税征税范围。

对公共利益性机构的捐款可减税的规定将继续保留。

但是,中小企业-巨富税(ISF-PME)优惠将被取消。

百能律师事务所税法团队将密切关注财政法案的进展,并在下期的税法快讯中告知详情。

不动产税法

 对非法国居民 出售位于法国的主要住所获得的增值所得征税的规定不合宪性?

一位非法国居民在法国获得不动产增值,该增值所得将被征税。其应缴纳15.5%的社会贡献税,19%的预扣税和可能的高额增值所得税。

如果增值所得来自出售其之前位于法国的主要住所,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豁免最高150.000欧元的净增值。需符合的条件如下 :

– 非居民自然人;

– 欧盟成员国或与法国签署反逃税漏税行政协助协定的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居民;

– 转让之前连续在法国居住2年。

享受这一豁免还需满足一些具体要求:

– 不考虑对财产的自由支配权,该财产应在转变财政住所(domicile fiscal)后第5年的12月31日之前转让;

– 如果自转让完成的前一年的1月1日起,所有权人对财产拥有自由处置权,则没有期限要求。

然而,对于财政住所为法国的纳税人,出售主要住所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以此项最高可至150 000欧元的豁免规定具有限制性和歧视性特征为由,一位非居民纳税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议。

为此,一项确认此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所保护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法律和公共负担面前人人平等,的合宪性先决问题(QPC)被提交至宪法委员会。

QPC于2017年7月31日提交至宪法委员会,后者有3个月的期限对此作出决议。